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为规范学生宿舍服务管理,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太阳成集团122ccvip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阳成集团122ccvip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享有住宿权利,履行住宿义务。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要注意安全,杜绝不良行为;要讲究公德,文明住宿;要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具体事务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及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宿管中心)统一管理。包括:提供学生住宿计划、维护学生住宿秩序,负责学生住宿服务、宿舍管理、维护维修、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维持公共秩序,检查和制止学生住宿违规行为,向学校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学生违反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等,同时宿管中心还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宿舍实务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及二级学院要在学生宿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学生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必须尊重和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要积极参与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宿舍管理员应本着“服务学生,教育学生”的工作宗旨,认真、负责、耐心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记入个人生活档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作为综合测评、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后勤基建处及宿管中心应在各学生宿舍楼内设置“意见箱”,认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同时积极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宿舍生活中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八条 为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太阳成集团122ccvip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在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并且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同时学校将根据有关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确有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不住宿:
1.其家庭有固定的住宅且距离学校两公里以内;
2.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与集体生活的。
第十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校外住宿,需履行如下手续: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签字同意,所在班班主任提出意见;
2.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3.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复核,统一办理并备案。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情况。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清空学校宿舍内的个人物品。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招生人数,按照班级、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各学院相应的床位数。
第十二条 学生凭入住通知单入住宿舍,应按时交纳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入住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出租房间或床位,确因特殊原因要变更房间或床位的,必须取得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的同意,持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意的意见证明,经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变更。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根据学校相关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五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区内饲养各种小动物或宠物。
第十六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征兵入伍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持相关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或网上离校系统审核结果,到后勤基建处或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结清水电费,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交房间钥匙,由宿舍管理员验收财产,方可离校。学生退宿后自行清理个人物品,不予保留床位,复学时重新申请宿舍。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室予以登记。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予留校。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应在放假前十五天内向学院申请获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方可留校住宿。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对于住宿方面的相关安排。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维护宿舍安全,确保正常住宿秩序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非本楼住宿学生,未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不准擅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宿舍按时开、关大门,宿舍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由本人申请,征得班主任或分管辅导员同意后,向宿舍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并予以登记;学生晚归要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楼。宿舍管理员应于次日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通报晚归以及彻夜未归学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严禁偷电、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插座、接线板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准使用明火(如蜡烛、蚊香等),不准在宿舍楼内或附近焚烧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和存放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和使用管制刀具;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三条 不在宿舍楼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 勇于制止不良行为,宿舍内不许酗酒、行令划拳,打麻将、赌博;禁止向宿舍外抛扔生活垃圾,禁止在前后护栏上摆放椅子、花瓶等沉重物品,严禁滋事、打架。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宿舍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宿舍钥匙不得转让他人。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宿舍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检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应停放至指定位置,严禁在宿舍楼内停放一切车辆。学生宿舍区内禁止行驶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相违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行驶汽油摩托车。
第二十七条 爱护宿舍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坏损和人为破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和学校保卫处。如因恶意损坏影响消防效果,导致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患传染疾病时,要遵医嘱,到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物,严禁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宿舍内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学生入住后要检查宿舍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并在宿舍管理员处进行签字确认。如发现配备不全或设施设备故障,应立即到管理员处登记以便及时处理和维修。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失论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宿舍管理员应加强管理,经常提醒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宿舍调整时,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空调专线专用,不得将其他电器在空调专线插座上使用,也不得将空调插座插在生活照明等其他线路上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宿时,宿舍管理员验收宿舍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设备,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宿舍家具和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学生应按当年公布的设备及物品价格清单予以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均摊赔偿。
第三十四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文明住宿,讲究卫生,保持宿舍卫生清洁。宿舍公共区域卫生由宿舍保洁员负责。宿舍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卫生标准参照《太阳成集团122ccvip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维护宿舍区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泼水;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宿舍垃圾,室内垃圾一律由学生自行打包装袋后由学生本人拿至一楼垃圾桶位置投掷于垃圾桶内。严禁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及杂物。
第三十七条 每间宿舍需自行选出或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选出宿舍长一名,并在所在学院和宿管中心备案。宿舍长负责安排值日生轮流值日与卫生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定期进行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每学期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结合学生住宿期间表现等汇总材料,提出意见,评出“文明寝室”。
第六章 作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全体学生必须维护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条 男女生均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需出示相关证件得到管理员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9:00以后一律不接待。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踢足球、打篮球等易损坏公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损坏门窗玻璃等公物加倍赔偿。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宿舍楼大门开关时间:6:00开门,23:10关门。宿舍楼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晚为23:00—次日6:00;周五至周六晚为24:00—次日6:00。宿舍区内不得喧哗、嬉戏、大声播放各种音响,经劝阻不听者,将登记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处理。
第四十三条 班主任和辅导员要不定期查寝。对晚归和彻夜未归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屡教不改者上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宿舍水电实行计量管理。每人每月免费用电额度为两度,免费用水量为4吨,当月有效,超过部分须缴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备设施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维修。学生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登记报修。
第四十六条 凡因违章用电而造成电表、电线等设施毁坏的学生,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对由此造成的停电后果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树立节约用电用水意识,养成节约用电用水的良好习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归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宿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